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九大易错情形(下)
发布日期:2021-02-03 浏览次数:
情形五:婚后购买住房的首套房贷利息扣除比例“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选择为“是”的情形
政策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夫妻婚后购买的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按照100%扣除,另一方则不能扣除。
处理方法:经夫妻双方约定后,享受扣除一方,进入“房贷利息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下方【修改】➜【修改扣除比例】,扣除比例选择为否,修改完毕后,点击下方【确认修改】;另一方如果填报了房贷利息的,则需进行作废处理。
情形六:首套房贷利息本人已填报并享受扣除,再次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房贷利息由夫妻另一方填报扣除的
政策规定:如纳税人此前已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则夫妻双方均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处理方法:请作废夫妻另一方填报的再次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情形七:住房房贷已还清,未修改贷款期限(月数)继续享受扣除的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处理方法:如果已在2020年度某月还清房贷,请在2020年度修改房贷利息中的贷款月数;如果已确认到2021年度,还需在2021年度进行作废处理。
情形八: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都填报了住房租金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处理方法:夫妻双方协商由一方扣除,另一方进行作废处理。
情形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夫妻一方填报了住房租金,另一方填报了房贷利息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处理方法:夫妻双方协商扣除项目,另一方需做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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