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九大易错情形(上)
发布日期:2021-02-03 浏览次数:
情形一:赡养老人错填成了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中的被赡养人是指纳税人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处理方法:作废已填报的岳父、岳母(公公、婆婆)赡养老人记录,只保留纳税人自己父母其中一位年满60周岁老人的填报记录。
情形二:赡养人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分摊方式误选择成独生子女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特殊情形: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
处理方法:进入“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下方【修改】➜【修改分摊方式】,修改完毕后,点击下方【确认修改】。
情形三:同一子女的教育信息中的本人扣除比例夫妻双方都选择成了100%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处理方法: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扣除或者夫妻双方平摊扣除,具体扣除比例夫妻双方协商后,进入“填报详情”页面,修改分配比例或作废该条信息。
情形四:子女本科毕业后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教育终止时间未录入继续享受扣除的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处理方法:请在2020年度该条子女教育信息中录入教育终止时间;如果已确认到2021年度,需在2021年度进行作废处理。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九大易错情形(上)
- 上一篇:哪些支出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下一篇: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九大易错情形(下)